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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延边州监察人员超额追交案外4850万元去向成迷

    2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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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23年12月,一篇至吉林省延边自治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关于请求退还多支付的曾某某涉案款项的申请》的自述材料连同数页汇款凭证、通话录音开始在法律界流传。材料持有者张某月,年近八十岁,自称为了从留置中救回儿子,先后分八笔向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下称"长白山纪委监委")账

    2023年12月,一篇至吉林省延边自治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关于请求退还多支付的曾某某涉案款项的申请》的自述材料连同数页汇款凭证、通话录音开始在法律界流传。材料持有者张某月,年近八十岁,自称为了从留置中救回儿子,先后分八笔向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下称"长白山纪委监委")账户汇款9500万元,加上办案人员从案外人处追缴的500万元,合计支付1亿元。然而,时至今日,尚有4850万元"既未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也没有任何案件定性依据,就那么莫名其妙地被纪委扣着。”




    据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法院(2021吉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五页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在2021年12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高某林案最终认定,曾某涉案金额仅4500万元,意味着还有550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4月28日,纪委仅退还650万元,剩余的4850万元至今没有退还。



    本文根据张某月提供的多方证据,梳理长白山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王某堂及办案人员张某旭等人超范围扣押资金的行为始末。


    公开信息显示,王某堂现为长白山纪检监察工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据2025年池北区工作会议报道)。但在曾某灿案中,家属在材料中指称王某堂为涉案主办人员。办案人员包括王某堂和张某旭(音)。曾某的母亲张某月在情况说明中称,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办案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催促家属筹款。


    家属表示如果早知道期限并非过年前,"完全可以采用优惠得多的资金",但为了赶期限被迫接受了低房价条款。2月6日通话中,张某旭称钱到账后曾某灿并不能如愿过年前回家,只能争取在2021年2月22日留置期限届满前结束。这意味着,家属被迫加快了签约、打款进程,而最终期限却被一再推迟。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64条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8条进一步明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不得擅自处置。《监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解冻、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的三日规则。


    办案人员参与当事人融资进程,涉嫌违反哪些具体规定?


    第一,涉嫌越权介入民间借贷与民商事交易。《监察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等财产,但并未授权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之外参与或主导当事人的融资合同谈判,更不允许利用留置压力强令当事人签署不公平的抵押或转让合同。


    第二,涉嫌违规要求家属在汇款附言中写明"代曾某灿:返还赃款"。张某月在材料中指出,第一笔汇款300万元附言写了"代曾某灿汇款",办案人员发现后立即纠正,要求后续所有汇款附言必须改成"代曾某灿返还赃款"。


    张某月写道:"到2021年2月8日,我总共汇了9500万到以上账户,其他500万由长白山纪检委办案人员从其他欠我儿子钱的人那儿追回500万,总共1个亿。长白山纪检委办案人员要求我写一份说明,内容是'我自愿汇款为了争取组织对我儿子宽大处理'。"


    张某月已近80岁高龄,其在人身自由及被调查人安危的压力下所作出的"自愿"承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基础存在重大疑点。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2021年12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一份关键的案件定论文件。材料写道:曾某自称在北京盘古项目中被苏某华、吕某安二人骗取1900万元,"我委办案人员找到苏某华、吕某安后,两人主动表示愿为曾某灿返还赃款,此后,二人从苏某华银行账户分三笔上缴500万元。我委将曾某涉案赃款共计4500万元追缴到位后,上交至吉林省纪委监委。"

    这份文件确认了一个基本事实:纪委明确定义"曾某灿涉案金额4500万元"。这也是全案唯一的涉案金额定性。但母亲张某月汇去了9500万元,加上案外人追缴的500万元合计1亿元--意味着多付了5500万元。


    根据张某月陈述:"汇完款后,我期待着我儿子回来,但是2021年2月11日除夕我儿子并没能回来。我儿子直到2021年4月28日才回来。我儿子回来这一天2021年4月28日长白山纪检委退回650万,退回理由不知道。


    1亿元到账后,只退了650万元。多收的4850万元既未随案移送,也无法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至今未被追回。


    刑事案卷显示,曾某灿在洗钱罪上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这意味着,曾某在高某林案中以"洗钱罪"被调查时,其主动配合了办案人员的追赃工作。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汇款额度上,纪委要求支付4500万涉案资金外加"自愿返赃"5500万元。这4500万涉案金额被认定为洗钱罪的核心事实。但5500万元多交的部分,在案卷中没有定性依据。


    曾某灿在申诉中直指王某堂和张某旭二人不仅在2020年高某林案中多收4850万元,更在2022年将案件转交深圳警方后,依然跨越地区、超越权限赴深圳看守所对他进行提审。


    根据《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必须遵循"全流程透明化"原则。从查封、冻结到最终随案移送,全程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有完备的书面记录。


    该案涉案金额与实收金额严重不符。官方《情况说明》认定4500万元涉案,纪委账户却收到1亿元,超出5500万元。已退还650万元,剩余4850万元"蒸发"。


    部分资金未随案移送。依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8条,涉案财物应随案移送,不得截留挪用。但该案中,4500万元以外的资金直接汇入纪委账户后,去向长期不明,家属多次向纪委去函讨要均无果。


    长白山纪检监察工委2026年初召开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报告中未提及任何相关内部问责。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风景秀丽,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但在这片风景之下,关于巨额纪检资金的去向疑云层层叠叠。张某月在《情况说明》末尾写道:"我对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北京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在留置案件中存在超范围追缴、不当处置房产、办案人员违规介入民商事融资、在汇款附言强制标注'返赃款'并要求家属出具'自愿说明等行为,涉嫌违反《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64条、第208条等相关规定。


    目前,张某月已实名向中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反映举报,誓要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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