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河南讯)近日,本网不断接到河南省洛阳市群众读者来信反映:洛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牛某宇不管自己众多其他工作的繁重,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亲自赤膊上阵对十分简单的民事案件横加干涉,被指控办理人情案,没有找到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将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裁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定结果进行改判。并被指控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条件给下属机构法官打招呼,致使西工区法院法官马某良、嵩县法院法官白某高作出偏袒性极强的枉法裁判,这两起初审案件都被洛阳市中级法院及时纠错,一起发回重审、一起直接改判。牛某宇副院长的行为使洛阳市司法界蒙羞,更
系统的耻辱,在广大洛阳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2018年11月28日,何女士承揽洛阳瑞宝置业有限公司嵩县山水宜家建设项目电梯的供货安装工程后,发包给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丁少明来完成电梯安装工作。
山水宜家项目电梯安装中,洛阳瑞宝按照承揽人的要求将合同约定电梯安装款支付给了洛阳皇家电梯销售公司,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继续由实际施工人何女士协助完成。
5年后的2024年8月30日,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突然在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洛阳瑞宝提起诉讼,讨要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款项。
瑞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嵩县法院审理。

综上,西工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洛阳瑞宝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法院处理。
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该合同为承揽合同纠纷,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2024)豫0303民初 4913 号民事裁定,向洛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背景下,2024年11月25日,牛某宇副院长下发(2024)豫03民辖终296号民事裁定书,以“本院经审查认为,皇家公司起诉要求瑞宝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认定该合同为“承揽合同纠纷”,进行改判,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2024)豫0303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继续审理。

牛某宇副院长在裁定书中,没有阐述依照哪些法律条款认定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后,该工程属于承揽合同,牛某宇副院长的审查认定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纯属枉法裁判。而一审西工区法院裁定书中则认定为:“皇家电梯公司在诉状中表示,本案电梯已实际安装并验收通过。西工区法院认为,电梯已归属于不动产上具有不可分性的附属设施,构成工程内容的一部分。”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事实依据,不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认定准确。
因此,牛某宇副院长下发的(2024)豫03民辖终29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高法院2023年11月8 日发布的《最高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答记者问》记者提出的第二个问题“2.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哪些裁判规则和行为规范,对于化解同类纠纷有什么指导意义?最高法院、住建部发言人的回答:“一是关于加装电梯的规则。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该回答明确肯定了电梯安装工程属于建设施工工程范畴,权威确定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牛某宇副院长错误认定的“承揽合同纠纷”。
该案《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求承包人具有电梯安装法定资质,明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而不符合承揽合同诺成、不要式的特征。并且承揽合同通常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而电梯是建筑物内的设施,电梯安装事关建筑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法律规定的特种安装资质,开工、安装、验收均具有严格程序,显然不属于承揽合同的内容。
牛某宇副院长认定双方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的约定“合法有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该《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第四项关于纠纷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管辖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这在一审西工区法院的裁定书中已认定的非常清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该案《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嵩县法院管辖。该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约定纠纷由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管辖,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牛某宇副院长认为该约定合法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牛某宇作为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所做判决、裁定对于下级法院有一定影响力,可能牛某宇副院长自己也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洛阳市中级法院(2024)豫03民辖终296号民事裁定书做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从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并且极有可能对法律适用在一定层面上造成负面影响,继而影响洛阳法院系统的公信力。
牛某宇作为洛阳中级法院的副院长,本应该利用权利,为洛阳法院系统的法官们作好表率,但其却涉嫌为了亲友的利益在百忙之中挤出时间,对一审法院准确认定的事实、做出的正确裁定横加改判,自己也找不到改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十分可笑。
那么,牛某宇副院长为何冒着枉法裁判的风险也要执意将该案让西工区法院进行审理呢?因为,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另一个合同诉讼案件,刚开始在洛阳涧西区法院进行立案,后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涧西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嵩县法院进行审理案号为(2023)豫0325民初4913号,在审理过程中,嵩县一审法官透露,有中院领导打招呼让其关照,无奈该法官做出了不利于被告的枉法裁判,在二审时因被告向洛阳中院纪检部门提出监督审理,二审法院直接做出改判,更证明了(2023)豫0325民初4913号案件审理法官进行了枉法裁判。
(2023)豫0325民初4913号案件的二审直接改判结果,造成嵩县法院不管在业务上还是舆论上都十分被动。洛阳皇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又一案件(2024)豫030民初4913号案件再在嵩县法院审理,嵩县的法官们根本没有人愿意被中院领导打招呼所挟持进行枉法裁判。(2024)豫030民初4913号案件,双方签订合同时,皇家电梯办公地址在涧西区,若按牛某宇副院长的认定,应该由涧西区法院审理才对,但涧西区法院因上次违规立案吃了不少亏,这次也不接招,牛某宇副院长只好选中了西工区法院当背锅侠。这也是牛某宇副院长为何宁可冒着枉法裁判的风险也要执意将该案让西工区法院进行审理的深层次原因。因为这样西工区法院法官不明所以,方便打招呼,继而为可能进行的枉法裁判奠定基础。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瑞宝置业案(2024)豫030民初4913号案件进行审理时,法官马某良果然受到领导招呼影响,皇家电梯的签约代理人何女士被证实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方),且瑞宝公司已通过抵房等方式向其付清款项。然而主审法官马某良对挂靠关系、付款事实置若罔闻,仅以“款项未直接进入皇家电梯账户”为由否定瑞宝履行了义务。
更匪夷所思的是对关键费用的处理。合同约定门套采购安装费由皇家电梯承担,瑞宝公司垫付后提交了完整票据链,马某良竟以“合同未约定型号价格”为由拒绝扣减。而对于双方已书面确认取消的5.76万元智能分层系统,判决书毫无理由地“打折”至2880元予以扣除——白纸黑字的协议在马某良法官笔下犹如儿戏。
从嵩县到西工区,法官们的“默契”令人心惊:白某高未审先判警告被告“必输”;马某良对核心证据选择性失明。当庭长会议上的法槌沦为某些领导“招呼”的传声筒,基层法官独立审判的空间被彻底碾碎。
洛阳瑞宝置业有限公司不服(2024)豫030民初4913号西工区法院马某良法

官的判决,向洛阳市中级法院进行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裁定撤销了西工区法院马某良的判决(2024)豫030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工区法院重申。更加证明西工区法院法官马某良受到领导“招呼”干预进行了偏向性极强的不公正枉法裁判。
如今,西工区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5)豫030民初5582号民事案件,并追加何女士等人参加诉讼,于2025年9月22日由西工区法院刘龙章法官重新进行了审理等待判决,洛阳市广大群众相信西工区法院领导层及主审法官不会被洛阳中院某些害群之马领导的打招呼所干扰,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和雷霆万钧的行动,驱散阴霾,让法律的光辉重新照亮每一个公民的维权之路。广大洛阳群众相信西工区法院的正义法官们一定会慧眼如炬,秉公依法裁判。
本网对该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将继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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